日志正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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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建规》第2.0.13条解释,重要公共建筑就是指“人员密集、发生火灾后伤亡大、损失大、影响大的公共建筑”。我们能查到的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解释,是在《建规》第5.3.15条文说明中“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: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。如宾馆、饭店,商场、市场,体育场馆、会堂、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,证券交易厅,公共娱乐场所,医院的门诊楼、病房楼,养老院、托儿所、幼儿园,学校的教学楼、图书馆和集体宿舍,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,客运车站、码头、民用机场的候车、候船、候机厅(楼)等。”。但所有人员密集的建筑并非都是重要公共建筑。在《汽车加油加气站规范》GB50156--2002 (2006 年版)附录C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中对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划分相对比较明确。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。
最后修改于 2021-07-05 13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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