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

分类:建筑电气
2021-07-05 12:50 阅读(?)评论(0)

依据《建规》第2.0.13条解释,重要公共建筑就是指“人员密集、发生火灾后伤亡大、损失大、影响大的公共建筑”。我们能查到的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解释,是在《建规》第5.3.15条文说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: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。如宾馆、饭店,商场、市场,体育场馆、会堂、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,证券交易厅,公共娱乐场所,医院的门诊楼、病房楼,养老院、托儿所、幼儿园,学校的教学楼、图书馆和集体宿舍,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,客运车站、码头、民用机场的候车、候船、候机厅(楼)等。”。但所有人员密集的建筑并非都是重要公共建筑。在《汽车加油加气站规范》GB50156--2002 (2006 年版)附录C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中对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划分相对比较明确。


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。
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(座)的体育馆、会堂、影剧院、娱乐场所、车站、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。
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;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、博物馆、展览馆、档案馆等建筑物。
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、电信楼等通信、指挥调度建筑物。
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,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物。
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、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。
7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;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、托儿所、残障人员康复设施;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、疗养院、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、卫生、教育建筑物(有围墙者,从围墙边算起)。
8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,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综合楼(商住楼),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m2的办公楼、写字楼、科研楼等其它公共建筑物。
9 地铁出入口、隧道出入口。

  最后修改于 2021-07-05 13:52    阅读(?)评论(0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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